“理性认识市场 投资量力而行”专题投资者教育(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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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投资者保护主题教育活动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篇(三)
9.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对应相关经纪业务为?
(一)风险承受能力为 C3 的投资者可以办理商品期货开户业务。
(二)风险承受能力为 C4、C5 的投资者可以办理商品期货、金融期货、原油期货、商品期权开户业务。
10.哪些客户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 C1 类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持续跟踪和管理
(三)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 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的投资者教育
(四)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12.我们禁止进行哪些产品的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